縣人大常委會各工委,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關于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定》已經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按照要求抓好貫徹落實。
武義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關于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根據憲法、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通過的《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和《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關于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定》《關于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對本縣審判、檢察工作具有規范、指導作用的通知、意見、辦法、紀要等文件。
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會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制定的具有前款內容的文件,屬于前款所稱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范性文件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制定機關報送備案,應當同時報送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本。報送紙質文件,應當將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文本、說明等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報送縣人大常委會法制和監察司法工作委員會。報送電子文本,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標準和要求制作,通過縣人大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系統報送。
第四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由法制和監察司法工作委員會負責接收登記和形式審查。
對符合備案范圍、備案文件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法制和監察司法工作委員會應當在登記后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對不屬于備案范圍的,應當退回報送機關;對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通知其在十日內重新報送備案。
第五條 有關國家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書面提出的審查建議、審查要求,由法制和監察司法工作委員會負責接收登記,按照《武義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進行研究處理。
第六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不適當情形:
(一)同憲法、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相抵觸;
(二)與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的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的改革方向不一致;
(三)違法限制或者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
(四)超越權限制定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五)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七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制定機關了解情況,征詢意見;
(二)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聽取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權益相關方的意見;
(三)實地調查研究;
(四)向審查建議、審查要求人了解相關情況,并要求補充有關材料等。
第八條 經過審查研究,法制和監察司法工作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認為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規定第六條所列不適當情形的,應當按照《武義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與制定機關進行溝通。
第九條 經過溝通,法制和監察司法工作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規定第六條所列不適當情形,但是制定機關不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者廢止的,由法制和監察司法工作委員會向主任會議提出書面報告,建議主任會議聽取制定機關匯報。
主任會議認為確有必要糾正的,由常委會辦公室通知制定機關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專項報告。
第十條 縣人大常委會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應當與其他監督司法工作相互配合,共同促進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職,公正司法。
第十一條 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應當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匯總報送縣人大常委會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