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無償施救規定(草案)》已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初次審議,并計劃在今年6月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第二次審議。根據《金華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金華市無償施救規定(草案修改稿)》在金華人大網等媒體上公布,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社會公眾可以將相關意見建議報送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地址:金華市雙龍南街801號,郵編321017;傳真:0579—82276010,電話:0579—82476993,電子郵箱:85110999@qq.com)。意見建議征集截止日期:2020年6月18日。
金華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0年5月29日
金華市無償施救規定(草案)
(修改稿)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鼓勵無償施救,保護無償施救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無償施救,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自愿無償對遭遇危險的人身、財產實施救助的行為。
被救助人事后自愿向施救人給予報酬的,不影響無償施救的認定。
第三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遭遇危險的人身、財產實施無償施救。
發現人身、財產遭遇危險時,應當撥打120、119、110等電話求救。
鼓勵具備應急救助知識和專業技能的人員實施科學、專業施救。
第四條 因無償施救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無償施救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無償施救實施非緊急救助行為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除有證據證明無償施救人在施救過程中有重大過失造成被救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外,無償施救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知道無償施救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為無償施救行為作證。對無償施救行為提供合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的,有關部門可以對證人予以獎勵。
第六條 無償施救人因無償施救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被救助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第七條 對無償施救人的獎勵和醫療救助、法律援助等保護,適用見義勇為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無償施救專項基金,用于對無償施救人、證人的獎勵和對因無償施救行為造成無償施救人或者被救助人人身損害不能獲得賠償、補償部分的補助。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償施救體系和能力建設,保障必要的經費。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紅十字會應當會同應急管理、教育、人力資源、交通、特種設備監管等主管部門,編印本地常見、易發事故施救知識和操作要點,組織各類應急救助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九條 鼓勵公民學習應急救助知識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人民警察、消防員、教師、保安、導游以及從事公共交通服務、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的人員,應當定期參加應急救助培訓。
第十條 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機場、軌道交通站點、車站、碼頭、景區、商場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應當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急救箱、急救包等應急救護設備、設施,并定期做好維護工作。
具體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