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草案)》已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并計劃在今年8月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第二次審議并表決。根據《金華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金華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草案修改稿)》在金華人大網等媒體上公布,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社會公眾可以將相關意見建議報送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地址:金華市雙龍南街801號,郵編321017;傳真:0579—82276010,電話:0579—82476993,電子郵箱:85110999@qq.com)。意見建議征集截止日期:2019年8月15日。
附件:《金華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草案修改稿)》
金華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9年7月25日
附件
金華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草案)
(修改稿)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治環境污染,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銷售、燃放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禁限區域】本市婺城區、金東區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其他縣(市)城市建成區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h(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時間和種類,并予以公布。
市、縣(市)城市建成區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第四條 【禁止燃放地點】禁止燃放區域外,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及其周邊范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周邊范圍;
(四)軍事設施保護區;
(五)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機構;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八)車站、碼頭、飛機場等場所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九)商品交易市場、堆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十)法律、法規及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點。
第五條 【政府、組織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加強對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宣傳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規定,做好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工作。
村(居)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做好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六條 【部門職責】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和非經營者違法存放煙花爆竹等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
教育、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廣旅游、市場監督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宣傳教育】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開展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春節、元宵、立春等傳統燃放節日,可采取電子屏、電子圍欄短信告知等形式加強宣傳。
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性宣傳。
第八條 【禁止燃放區域內重大公共活動申請】 政府或者其他組織,舉辦重大公共活動或特殊需要,確需在禁燃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條件和程序,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將許可燃放的時間、地點、種類、規格、數量予以公告。
第九條 【存放規定】 禁止燃放范圍內,非煙花爆竹經營者不得存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 【告知義務】 禁止燃放范圍內,承辦慶典、殯葬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書面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 對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有權勸阻,并向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舉報。
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對舉報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案件,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十二條 【違法銷售責任】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零售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規定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批發經營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零售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法燃放責任】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四條 【違法存放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存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存放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未履行告知義務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發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失職責任】負有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時核查處理舉報的;
(三)未依法查處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七條 【施行日期】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金華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金華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話:0579—82476993,電子郵箱:85110999@qq.com)。意見建議征集截止日期: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