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草案)》已經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并計劃提請4月下旬召開的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根據《金華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金華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在金華人大網上公布,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社會公眾可以將相關意見建議報送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地址:金華市雙龍南街801號,郵編321017;電話:82203210,傳真:0579—82276010,電子郵箱:jhrdfgw@sina.com。)意見建議征集截止日期:2019年4月10日。
附件:《金華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
金華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9年4月1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申報和認定
第三章 規劃編制
第四章 保護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維護傳統村落風貌,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申報、認定、規劃、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形成較早,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等價值,能較完整體現傳統風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
第三條【保護原則】傳統村落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科學規劃、嚴格管理,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領導,加大對傳統村落保護的資金投入和扶持力度,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傳統村落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是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游、財政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鄉鎮職責】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傳統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二)制定傳統村落保護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落實傳統村落消防安全、白蟻等病蟲害防治責任;
(四)依法制止違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行為;
(五)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第七條【村委會職責】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依法將傳統村落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按照傳統村落保護要求,保護文物古跡,合理使用傳統建筑;
(三)收集、保護散落的傳統建筑構件,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筑進行登記,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協助落實消防安全、白蟻等病蟲害防治責任;
(五)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六)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申報和認定
第八條【申報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村落,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可以申報市級傳統村落:
(一)歷史建筑、傳統建筑等集中連片分布或者總量達到一定規模,較完整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
(二)村落選址具有傳統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反映特定歷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鮮明且保存良好,體現有代表性的傳統文化、傳統生產和生活方式;
(四)擁有較為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鮮明,傳承形式良好。
申報國家級、省級傳統村落的,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申報材料】申報市級傳統村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基本情況、地方特色和重要人物、事件等的說明;
(二)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建筑的清單、說明;
(三)選址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文獻資料;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傳統文化資源情況說明;
(五)已采取的保護措施以及擬保護的范圍、目標和要求;
(六)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申報的意見;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認定程序】申報市級傳統村落,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后,由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報。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游、財政等部門組織專家評審、聯合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十一條【定期檢查和跟蹤監測】傳統村落批準公布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游、財政等部門,對傳統村落保護狀況、保護發展規劃編制以及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跟蹤監測。
在定期檢查和跟蹤監測中,發現未及時組織編制保護發展規劃、違反保護發展規劃開發建設、對傳統格局及傳統建筑保護不力等問題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見。
傳統村落因保護不力導致傳統格局和風貌受到嚴重破壞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二條【銜接規定】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省級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重點村在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后,可以直接公布為市級傳統村落。
市級傳統村落可以優先申報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省級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重點村。
本條例施行后,申報省級、國家級傳統村落應當從市級傳統村落名錄中推薦。
第三章 規劃編制
第十三條【規劃編制要求】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游、財政等部門,及時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傳統村落名錄公布后一年內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
傳統村落已編制市級以上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村落等保護規劃的,可以不再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傳統村落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其保護發展規劃應當與村莊規劃同步編制;已編制村莊規劃,且內容已包括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內容的,按照有關程序報批后可以作為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第十四條【規劃內容】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及其保護要求;
(三)村落傳統格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環境要素和傳統風貌保護要求以及措施;
(四)傳統建筑的保護名錄、分類保護要求以及保護措施;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措施;
(六)基礎設施更新改造、人居環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七)保護發展規劃實施方案以及近期保護項目;
(八)保護發展定位以及發展途徑;
(九)其他應當規劃的內容。
傳統村落應當編制村莊設計、農房設計,村莊設計、農房設計可以納入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第十五條【規劃報批程序】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報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保護發展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傳統村落名錄公布后、保護發展規劃批準前,禁止影響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的建設活動。
第十六條【規劃公布、備案、修改程序】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經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經批準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一)因自然災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保護發展規劃的內容需要作出修改的;
(二)因國家、省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的;
(三)確需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保護和利用
第十七條【傳統村落、傳統建筑普查】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游等部門做好傳統村落、傳統建筑普查工作,登記傳統村落、傳統建筑的數量、種類、分布、現狀等情況,建立檔案和保護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保護資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傳統村落保護專項資金,并依照有關規定統籌整合使用各類財政資金,用于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
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傳統村落保護項目提供信貸支持。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捐贈、投資、入股、租賃、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
第十九條【傳統村落用地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因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實施的建設需要。
因傳統村落保護發展需要遷出傳統建筑和自愿向村民委員會捐贈傳統建筑的村民,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另行安置。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傳統村落村民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就原宅基地上的傳統建筑處置達成協議。原宅基地上的傳統建筑按照處置協議收歸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不用于村民日常居住的,原宅基地占地面積不計入村莊規劃的村民住宅用地。
第二十條【傳統村落保護標志牌設置】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主要出入口設置傳統村落保護標志牌,對傳統建筑設置醒目保護標識牌。
第二十一條【整體保護要求】傳統村落應當整體保護,傳統建筑、河塘水系、古橋古井、道路石階、古樹名木等應當保持原有的傳統格局和風貌,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保護范圍禁止行為】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危害傳統村落安全、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
(二)占用或者破壞保護發展規劃確定保留的耕地、濕地、林地綠地、河塘水系、路橋涵垣等自然景觀、歷史環境要素;
(三)修建生產、加工、銷售、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商店、倉庫等;
(四)其他違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保護范圍內保護要求】在傳統村落核心保護范圍內,除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外,不得進行其他新建、擴建活動;重建、改建房屋,外裝修、外裝飾和修繕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標識、戶外廣告等,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要求,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相協調。
在傳統村落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重建、修繕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要求,保證色彩、體量、高度、建筑形式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相協調,且不影響傳統村落核心保護范圍輪廓線和主要視線走廊。
對保護范圍內已經存在的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可以逐步采取遷出、補償、置換等方式予以拆除、改造。
第二十四條【傳統建筑保護】傳統村落中,使用傳統材料、具有傳統形制、運用傳統工藝建造的、建成年代較遠并且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社會文化價值,基本能夠反映當地城鄉發展歷史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或者歷史建筑的建筑物、構筑物,可以認定為傳統建筑。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游、財政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傳統建筑認定標準和保護辦法。
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游等部門,編制傳統建筑建議名錄,經公示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五條【傳統建筑維護修繕】傳統建筑的維護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傳統建筑有滅失危險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報告??h(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傳統建筑的維護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鼓勵采用傳統建造技術、傳統建筑材料進行維護修繕。
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村民委員會自籌資金修繕傳統建筑且不改變傳統風貌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財政補助或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傳統建筑工匠培育】市、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重視培育傳統建筑工匠隊伍,對傳統建筑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
市、縣(市、區)文化(文物)旅游部門對于符合條件的傳統建筑工匠,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鼓勵傳統建筑工匠開展技藝傳承活動。
第二十七條【保護示范項目】市、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游、財政等部門,組織實施傳統建筑保護示范項目,推動傳統建筑保護工作。
傳統建筑保護示范項目的實施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傳統建筑禁止性行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下列損壞傳統建筑的行為:
(一)在傳統建筑上刻劃、涂污;
(二)拆卸、轉讓傳統建筑的構件;
(三)擅自遷建、拆除傳統建筑;
(四)其他損害傳統建筑的行為。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況,確需異地遷建保護的,應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消防安全和白蟻防治】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消防救援、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文物)旅游等部門根據傳統村落的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伍,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等。
傳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加強白蟻等病蟲害的檢查,配合有關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白蟻等病蟲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人居環境改善】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村民委員會,按照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要求,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善傳統村落人居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十一條【傳統村落保護專家、帶班工匠和村級聯絡員、志愿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傳統村落保護的科學研究,并根據傳統村落的規模聘請傳統村落保護專家,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指導。
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傳統建筑工匠主持傳統村落保護項目實施,并推薦熱心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村民擔任聯絡員,負責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相關政策法規、反映項目進展、監督項目實施等工作。
鼓勵建立傳統村落保護志愿者隊伍,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的宣傳、服務和監督工作。
第三十二條【傳統村落產業發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的保護與鄉村振興戰略相融合,扶持有條件的傳統村落發展鄉村旅游,推動重點旅游景區建設與傳統村落旅游開發有機銜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內村民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
傳統村落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傳統建筑、自然資源、歷史文化資源等發展文化創意、鄉村旅游和傳統手工業。
鼓勵、支持傳統村落村民以傳統建筑、資金入股的方式參與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市、縣(市、區)文化(文物)旅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對傳統村落的民風民俗、傳統技藝、文化藝術等文化遺產進行收集、整理、研究。鼓勵村民開展傳統民俗文化活動,推動傳統村落文化遺產活態傳承、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在傳統村落內設立傳統文化教育基地、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展示場所,傳承優秀傳統文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轉致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損害傳統村落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傳統村落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外裝修、外裝飾和修繕建筑物、構筑物,不符合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要求,并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不相協調的,由縣(市、區)傳統村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無法恢復原狀等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損害傳統建筑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傳統建筑上刻劃、涂污的,由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拆卸、轉讓傳統建筑構件的,由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無法恢復原狀等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擅自遷建、拆除傳統建筑的,由縣(市、區)傳統村落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無法恢復原狀等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政府及其部門不依法履職法律責任】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傳統村落保護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或者擅自修改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
(二)不依法履行審批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法律適用】傳統村落被依法認定為歷史文化名村的,應當遵守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應當遵守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