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金華市婺城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進一步規范金華市婺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部門工作評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門工作評議是指區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部門,有計劃地對有關部門工作進行評價和審議的一種監督形式,是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的深化。
部門工作評議的目的是促進政府及部門、法院、檢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確保憲法和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確保行政權、司法權得到正確行使。
第三條 部門工作評議應當圍繞全區工作大局,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民主公開、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部門工作評議由區人大常委會組織實施,成立部門工作評議領導小組承擔具體工作,區人大常委會各辦委配合開展。
部門工作評議中的重大問題,由主任會議研究處理。
第二章 工作評議內容
第五條 部門工作評議的內容:接受評議部門自換屆以來的工作情況,主要內容是:
1.貫徹執行憲法和法律、法規的情況;
2.依法行政,執法為民,公正司法,完成工作任務情況;
3.貫徹執行省、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意見情況;
4.參加人大會議、代表視察、調研等活動配合情況;
5.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應當評議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區人大常委會部門工作評議內容,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工作評議的對象
第七條 工作評議的對象:
(一)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二)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
(三)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府垂直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區政府設立的各類開發區;
(四)主任會議認為應當列入評議范圍的部門單位。
第八條 部門工作評議對象的確定:
由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投票,參考票數多少,由主任會議確定評議部門。再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及時擬定部門工作評議實施方案并印發執行。
第四章 工作評議的部署
第九條 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在部門工作評議具體對象確定后5日內向被評議對象發出部門工作評議通知,要求被評議部門做好準備工作。
第十條 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制定部門具體評議工作方案,提交主任會議審定后實施。
部門工作評議方案應當載明評議的工作領導小組構成、具體步驟、時間及要求等內容。
第十一條 區人大常委會召開動員會,進行工作部署,并對開展評議及調研活動進行培訓、落實。
第十二條 被評議對象應在召開動員會的3日前向區人大常委會送交部門工作報告初稿。
部門工作報告應當載明部門工作的主要職責要求、工作情況、存在的問題及今后的打算等內容。部門工作報告內容應當客觀真實,并附相關資料。
第五章 工作評議的調研
第十三條 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通過區級新聞媒體向社會征求被評議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部門工作評議領導小組可設立由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部分區人大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組成的若干個工作評議調研組。
第十五條 部門工作評議調研組可采取聽取匯報、實地調查、召開座談會、查閱有關資料、民意調查等形式,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掌握真實情況。
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區人大代表對該部門工作進行視察。
第十六條 區人大常委會舉行評議會議25日前,部門工作評議調研組將調研中發現的問題、意見和建議,交由被評議部門研究。
第十七條 區人大常委會舉行評議會議10日前,部門工作評議調研組形成調研報告。
第十八條 被評議部門在區人大常委會舉行評議會議20日前,將修改后的部門工作報告送交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3日內提出意見并反饋。被評議部門根據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意見對工作報告進行再次修改后,在區人大常委會舉行評議會議10日前送交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第十九條 區人大常委會舉行評議會議前,召開主任會議討論部門工作報告和調研報告。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舉行評議會議的7日前將部門工作報告印發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六章 工作評議大會
第二十條 區人大常委會舉行專門會議評議部門工作。
會議的主要議程:
(一)聽取被評議部門工作報告;
(二)聽取評議工作調研組調研報告;
(三)詢問、評議發言;
(四)對該部門工作進行滿意度投票測評并當場公布;
(五)被評議部門作表態發言;
(六)區人大常委會領導講話。
第二十一條 區人大常委會舉行評議會議時,可以安排參加調研組的區人大代表參加會議,聽取部門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必要時,可以邀請公民代表旁聽評議會議。
被評議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二條 區人大常委會評議會議結束后,部門工作評議領導小組應及時、如實整理評議意見。
滿意度測評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評議會議的區人大代表對該部門工作按照“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進行投票。滿意度測評結果應在評議意見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三條 評議意見經主任會議討論后,以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文件形式送達被評議部門,并報送區委、區紀委、區委組織部。被評議對象涉及到垂直管理部門的,應將評議意見抄送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章 工作評議的整改落實
第二十四條 被評議部門要根據評議意見整改,一般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三個月或主任會議指定的時間內,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整改情況報告。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整改情況報告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區人大常委會適時對被評議部門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查,或者委托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第二十五條 區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部門工作報告作出決議;被評議部門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區人大常委會聽取的部門工作報告、評議意見或決議、被評議部門對評議意見的整改或決議執行情況報告,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通過適當方式向區人大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區級新聞媒體應全程跟蹤報道,加強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