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2日永康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日永康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浙江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結合永康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永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永康市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長,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金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辦公室主任、局長(主任),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宣誓儀式由市監察委員會、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五)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六)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鎮長、副鎮長,宣誓儀式由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三條 由市(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待選舉結果公布后,舉行憲法宣誓儀式。集體宣誓的,領誓人由市(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在宣誓人中指定。
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待任命結果宣布后,舉行憲法宣誓儀式。集體宣誓的,領誓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宣誓人中指定。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嚴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浙江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和《永康市組織憲法宣誓實施細則》有關要求,結合實際,舉行憲法宣誓儀式。
第四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第五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宣誓人數較多時,可分批進行。
第六條 宣誓人進行憲法宣誓時,應當著正裝。
第七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