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7日金華市婺城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9日金華市婺城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為規范憲法宣誓組織工作,增強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意識和使命感,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浙江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結合婺城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宣誓對象及組織實施單位
金華市婺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1.婺城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區長、副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以及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宣誓儀式由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宣誓儀式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2.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員;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宣誓儀式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區人民政府副區長、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宣誓儀式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宣誓儀式由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3.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二、組織實施
1.由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待選舉結果公布后,舉行憲法宣誓儀式。集體宣誓的,領誓人由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在宣誓人中指定。
2.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待任命結果宣布后,舉行憲法宣誓儀式。集體宣誓的,領誓人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宣誓人中指定。
3.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嚴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浙江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和《金華市婺城區組織憲法宣誓實施細則》有關要求,結合實際,舉行憲法宣誓儀式。
三、誓詞內容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四、宣誓儀式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宣誓人數較多時,可分批進行。
五、宣誓場所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本實施細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