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草案)》已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F將《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草案)》和起草說明在金華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社會公眾可以將相關意見發送至金華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地址:金華市雙龍南街801號,郵編:321017;聯系電話:82476993,傳真:82276010;電子郵箱:jhrdfgw@sina.com)。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18年5月20日。
金華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8年4月28日
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草案)
第一條為規范養犬行為,加強市容環境管理,保障公眾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以及養犬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軍用、警用犬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種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養犬管理按照重點限養區和一般限養區實行分區域管理。
本市市區二環線范圍內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區域為重點限養區,其它區域為一般限養區。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并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已成立城管機構的,由城管機構負責協調養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流浪犬收容、狂犬捕殺。
第五條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養犬登記電子信息平臺,負責養犬的審批、年檢、違規養犬的查處以及犬只收容所的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查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狂犬的捕殺。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只免疫、診療的監督管理,病死犬只無害化處理技術指導和狂犬病等犬類疫情的監測工作。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狂犬病人的診治、監測工作。
財政、發改、市場監管、市政園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養犬宣傳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養犬管理規約。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
第七條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免疫間隔期滿的,養犬人應當攜犬只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定的狂犬病免疫單位接種狂犬病疫苗并領取狂犬病免疫證明,其他疾病的免疫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犬只的免疫費用由養犬人自行承擔。
第八條重點限養區內,個人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單位因護衛、科研需要,可以飼養大型犬、烈性犬。
一般限養區內,個人禁止飼養烈性犬。
大型犬、烈性犬的標準及名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重點限養區實行養犬許可制度和年檢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重點限養區養犬。
第十條重點限養區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請養犬。
個人申請養犬許可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十一條重點限養區內,單位申請養犬許可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養犬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專職看管犬只的人員的身份證明;
(四)專門飼養犬只的場所證明;
(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十二條重點限養區內,養犬人應自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后15日內向養犬主管部門申請養犬許可證。養犬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許可,發放養犬許可證和犬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說明理由。
一般限養區內,養犬人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后,應當向養犬主管部門申領犬牌。
第十三條重點限養區實行養犬許可證年檢制度,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養犬許可證和狂犬病免疫證。
飼養的犬只死亡、失蹤或者轉讓給他人的,養犬人應當及時到養犬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攜帶犬只進行免疫、許可和年檢;
(二)飼養的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時,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四)不得遺棄、虐待犬只或者組織、參與斗犬等行為;
(五)不得攜犬進入黨政機關、醫療機構、學校、少年兒童活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游樂場、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等公共場所和設置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場所,導盲犬和扶助犬除外;
(六)攜犬外出時,犬只應佩戴犬牌、束犬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采取裝入犬袋、犬籠等足以防止傷害他人的措施;
(七)在樓道、電梯及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采取懷抱犬只、收緊犬繩貼身攜帶犬只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八)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人員的同意,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除外;
(九)單位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將其裝入犬籠;
(十)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十一)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市政園林主管部門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園、公共綠地內開設犬只活動公共區域。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管理規約劃定本居住區內的犬只活動區域。
犬只活動區域應當設立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注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第十六條從事犬只養殖、銷售,開辦診療、美容、寄養、訓練等為犬只服務的經營性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向養犬主管部門備案。開辦犬類診療機構的,應當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
養殖、銷售犬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防疫工作,如實記錄犬只的品種、數量和流向,并接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禁止在住宅區、寫字樓內新設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犬只經營場所。
第十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犬只收容所,并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
犬只收容所負責接收、檢驗和處理流浪、送交的犬只以及被扣押、沒收的犬只,并對收容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和醫療措施。
第十八條對收容的流浪犬能查明養犬人的,應當通知養犬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認領;無法通知或查明的,經依法公告后按無主犬只處理。
對送交、被沒收的犬只以及無主犬,犬只收容所可以為其尋找領養人或者采取適當方式進行處理。
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和動物診療機構參與犬只的收留、領養等救助活動。
第十九條飼養和犬類管理中發現狂犬的,必須予以捕殺。因狂犬致人傷亡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只尸體送至依法設立的無害化處理機構。農村散養戶也可以通過深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無害化處理機構不得向養犬人收取費用。
棄置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場所的死亡犬只,由水域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打撈移送;棄置在其他公共場所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清理移送。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款規定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養犬的,由養犬主管部門沒收犬只,對個人養犬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養犬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養犬單位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者安排專人管理的,由養犬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五)、(六)、(七)、(八)、(九)項規定或者未按期辦理年檢的,由養犬主管部門暫扣犬只,對養犬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并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養犬人違反本規定被處罰三次以上的,由養犬主管部門沒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并在三年內不予其辦理養犬許可。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2012年7月1日施行的《金華市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關于《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草案)》的說明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安排,市行政執法局牽頭起草了《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F將制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訂背景
隨著城鄉養犬人群逐漸增多,犬只濫養濫繁現象突出,流浪犬只傷人、隨地便溺等現象屢見不鮮,尤其是不按規定“溜犬”、不按期注射疫苗、犬吠擾民等現象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安全。2012年出臺的《金華市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難以適應當前養犬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亟需通過制訂地方性法規,加大管理和執法力度,使犬類管理更趨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
二、制訂依據
《規定(草案)》制訂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并吸收借鑒了杭州、上海、廣州、青島、蘇州等省市犬類管理的先進立法經驗。
三、制訂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將《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列入立法計劃后,市行政執法局于2017年8月成立了犬類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開展起草工作。一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立法存在難點問題。二是先后3次組織市本級相關部門座談,研判立法思路,并赴杭州等地交流學習。三是赴各縣(市、區)展開實地調研,征集意見建議60多條。四是召集市有關部門召開座談會,征求部門意見建議。經過多輪磨合、修改、完善,基本達成共識,于2018年2月初形成《規定(草案送審稿)》提交市法制辦審查。
市法制辦高度重視審查工作。一是深入基層調研座談。赴磐安、義烏等縣(市)進行實地調研,邀請有關部門、鄉鎮(街道)代表、社區干部、村(居)委會代表、市(村)民代表、犬只經營戶代表、物業公司代表等召開座談會,認真聽取各方意見。二是按照程序公開聽證。通過報社、電視、電臺等新聞媒體公開征集聽證代表,邀請社會聽證代表、相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召開聽證會,直接聽取社會各界的心聲、建議。三是召集部門征求意見。召集市級相關部門,婺城區、金東區政府,金華開發區、金義都市新區、金華山旅游經濟區管委會召開協調會,征求各部門單位意見。四是召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會。召集立法專家、市政府法律顧問對《規定(草案)》進行論證,認真聽取各專家的意見。五是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通過市政府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取民意、匯集民智。3月15日,市政府副秘書長胡杰召集相關部門進行專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累計召開各類座談會8次,直接聽取120余人次的修改意見,收集各類修改意見200多條,結合歷次征求意見情況,均對草案進行修改、論證和完善,最終形成《規定(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四、主要內容
《規定(草案)》共二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至第五條,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區域管理,規定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其中第三條明確養犬管理按照重點限養區和一般限養區實行分區域管理。規定金華市區二環范圍內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區域為重點限養區,其它區域為一般限養區。第四條第一款明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并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已成立城管機構的,由城管機構負責協調養犬管理工作。第四條第二款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流浪犬收容、狂犬捕殺。第五條第一款明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養犬登記電子信息平臺,負責養犬的審批、年檢、違規養犬的查處以及犬只收容所的管理。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職責為負責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查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狂犬的捕殺。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了養犬宣傳職責、犬只免疫制度和禁養規定,明確全區域實行養犬免疫制度,僅重點限養區實行養犬許可、年檢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重點限養區養犬。
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了個人與單位的養犬資格、養犬許可審核、養犬的年檢及注銷,明確了養犬規范。
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了犬只活動區域、犬只經營、犬只收容、收容犬只管理、狂犬處理和死亡犬只處理。其中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在住宅區、寫字樓內新設立犬只銷售、診療等經營場所,允許商住樓內設立犬只經營場所,對于在住宅區和寫字樓內已設立的犬只經營場所,由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經營許可進行控制。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兜底責任、違規養犬的處罰、違反養犬行為規范的處罰、養犬擾民的處罰、違規養犬后果和監管責任。其中第二十二條針對違規飼養大型犬、烈性犬,未經許可擅自養犬以及養犬單位未設置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專人管理等行為設定了處罰。第二十四條對飼養犬只擾民的行為設定了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規定(草案)》的施行日期進行了規定。